
(吉隆坡17日讯)赵明福民主促进会于武吉安曼警察总部举办“烛光朗读会:上诉庭判决”活动,以协助全国总警长了解2014年9月5日上诉庭判决的内容。
赵明福胞妹赵丽兰念出上诉庭三司之一的Datuk Dr. Hj. Hamid Sultan Abu Backer的判词摘要:
“由于死者被反贪会官员拘留,随后有初步证据表明其颈部受伤,而他随后被发现死亡,显然责任归咎于反贪会的相关官员。这需要援引大量《刑事诉讼法》的相关条款以启动调查,并在合理的情况下依法提出检控,即使起诉案件可能仅依赖间接证据。
马来西亚的法律不允许逮捕证人,并在深夜和清晨长时间进行压迫性审讯;最后将尸体送回家人而不承认责任;也不允许调查机构单方面采取一个立场,表示导致死者死亡的一切行为都是“正当的”,并声称调查机构不承担责任。”

赵明福民主促进会署理主席郑至健朗读2014年上诉庭法官马永贵的摘要判词:
“(赵明福案件的)正确结论应为–赵明福从 Plaza Masalam 14 楼坠落,造成多处受伤而导致其死亡。这起坠落事件是由不明人士的非法行为导致或加速的,其中包括参与逮捕和调查死者的反贪会官员。
警方必须尽一切努力,通过彻底追查肇事者。调查不应放过任何人,以免出现掩盖指控。希望赵明福家人的案件能有个了结。赵明福家人和公众的利益得到保障至关重要。”

社运分子阿祖拉朗读上诉庭法官Mohamad Ariff bin Md Yusoff的判决摘要:
“我也同意,这位博学的地庭法官(验尸官)过分强调直接实质性证据,没有充分重视强有力的周围环境和间接证据。有力、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坠楼前的伤口是由一名或多名身份不明的人在Plaza Masalam14 楼使用了非法行为/袭击。
我们发现,这位博学的地庭法官在其判决中忽视了反贪会官员在 Sivanesan a/l Thangaveloo 被反贪会官员违法袭击的证据,而另一高等法院允许将其作为相关的类似事实证据提出。参见 Re Teoh Beng Hock [2010] 2 CLJ 192,Yeoh Wee Siam JC的判决。上诉法院随后维持了该裁决。如果 Sivanesan a/l Thangaveloo 的证据在时间上不是那么接近,那么还有 Tan Boon Wah 的证据,他在同一天在 14 楼接受了调查,并且是在 2009 年 7 月 16 日凌晨。“
注:当验尸官聆审赵明福案时,Sivanesan a/l Thangaveloo 在审讯中作证说,他在雪兰莪反贪会的羁押下遭到袭击和酷刑。与赵明福同时被捕的加影市议员陈文华也作证说,反贪会官员在拘留期间对他施以酷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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